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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3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孝燕与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燕,赵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3490号原告:王孝燕,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泸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赵鹏,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王孝燕诉被告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孝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鹏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孝燕诉称,原告曾经于2014年4月至5月内,分三笔借款给被告,共计15万元整,被告承诺三个月之内还清。但是,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仅在2015年9月3日还款2万元,剩余13万元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还清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30000元。原告王孝燕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微信聊天记录。被告赵鹏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王孝燕主张其与赵鹏是朋友关系,赵鹏因做工程款投资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2014年5月22日,王孝燕通过其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山烟州支行的账户向赵鹏转账80025元,在2014年4至5月份期间向其出借现金70000元。2015年9月3日,赵鹏还款20000元。王孝燕提供了其与赵鹏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该聊天记录的主要内容为:王孝燕(2015年10月9日,以下简称王):十三万一分都不能少!全数给我!赵鹏(2015年10月9日,以下简称赵,下同):给我点时间。王(2015年10月19日):麻烦你说话!几点汇钱?赵(2015年10月19日):等下。王(2015年10月19日):快点啊,十二点了,还想等到几点。赵:你觉得我现在拿的出钱会不给你吗?赵:如果我不想还你,前两次我就不会转钱给你。我是一定想还你的,也非常了解你和家人的心情,所以我就算怎么样也会拼力到底。王(2016年6月22日):中午好,赵鹏,请尽快将剩余的13万块钱还给我。我也理解你有难处,但我们现在的确也很困难,并且急用这笔钱。如这个月不归还,我们将对你及家人下催款通知,并且通过法律程序正式起诉你,希望你能积极配合。赵(2016年6月22日):放心。王孝燕向赵鹏出借150000元后,赵鹏还款20000元,剩余130000元未还。王孝燕经多次追讨未果,遂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王孝燕向赵鹏出借150000元,赵鹏在与王孝燕的微信聊天中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款项出借后,赵鹏还款20000元,剩余130000元未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赵鹏应立即向王孝燕偿还借款130000元,赵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孝燕偿还借款1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王孝燕已预交),由被告赵鹏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王孝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廖鑑财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桂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