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洪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洪某,女,1973年9月4日出生,住石泉县。被执行人焦某,男,1969年9月5日出生,住石泉县。本院在执行洪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洪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焦某从2016年10月起每月月底的最后一个周六或周日给付抚养费并探视婚生子焦某某;二、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抚养费共7200元,由被执行人焦某于2016年12月26日之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执217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壮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