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金贵与张淳、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贵,张淳,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1民初789号原告:李金贵,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李金钟(系原告哥哥),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被告:张淳,男,193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被告:张磊,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杜海燕,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金贵与被告张淳、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淳、张磊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海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张正贵(已死亡)系同学关系。2012年11月26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张正贵向原告借款3万元,期限10天。2013年11月28日再次借款2万元,说当天就还。借款后,原告与同事、朋友一同去索要借款未果。2014年原告再次索要借款时,张正贵未归还,承诺按1分5给原告计算利息。该借款及利息至今未付。被告张淳、张磊辩称,二被告已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全部继承,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经审理本院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1、原告提供借条二份、证人王俊洪、夏利峰的书面证言各一份及证人郑宗江的书面证言及当庭证言,以证实张正贵向原告借款5万元以及原告与证人向张正贵要款,张正贵承诺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被告未到庭,无质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系、合法性,具有证据效力。2、二被告提供书面声明一份,内容为张淳、张磊放弃对被继承人张正贵遗产的继承。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6日,张正贵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3年11月28日,张正贵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后,原告向张正贵索要,张正贵以资金困难为由未归还。2014年4月21日,原告与同事郑宗江、夏利峰找到张正贵,要求张正贵归还借款。张正贵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延迟归还,并承认按照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后张正贵未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另查明,2016年5月张正贵死亡。张正贵的继承人为被告张淳(系张正贵父亲)及被告张磊(系张正贵儿子)。张正贵遗产有位于X的房屋5间,产权证号为X。诉讼过程中,二被告表示放弃继承张正贵的遗产。本院认为,张正贵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催要,张正贵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张正贵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承诺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张正贵应从借款次日起按照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因张正贵死亡,本案被告作为继承人,在诉讼过程中,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故二被告应以张正贵的遗产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二被告放弃继承遗产,故二被告应以张正贵的遗产房屋5间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淳、张磊以张正贵的遗产房屋5间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从2012年12月27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二、被告张淳、张磊以张正贵的遗产房屋5间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从2013年11月28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学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