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蒋民、王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蒋民,王小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6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东路一段**号。负责人:段晓辉。被告:蒋民,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王小春,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被告蒋民、王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