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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3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卓客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翊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卓客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翊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73民初243号原告:上海卓客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2528号1幢1层1257室。法定代表人:李友纬,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中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翊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南横街4号4幢1209室B座。法定代表人:黄雪华。原告上海卓客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翊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友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翊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卓客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卓客APP项目开发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项目开发费定金及税金共计人民币157,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叛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开发费31,5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093元。审理中,原告明确上述诉讼请求1合同的解除时间为解除涉案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后两周解除;诉讼请求4中的经济损失包括原告聘请技术人员支付的工资以及为宣传涉案APP印制宣传册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卓客APP项目开发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旅游APP项目技术开发服务,开发费共计31.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分别于2015年8月17日、8月31日向被告支付订金15.75万元(含税金7,500元)及预付开发费3.15万元。但直至起诉时,被告仍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开发任务,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及承诺完成开发任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向法院起诉。被告上海翊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卓客APP项目开发合同》及附件,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开发卓客APP软件。证据2银行存款明细账,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订金157,500元及开发费31,500元。证据3至证据10卓客APP项目开发进度沟通会议纪要及反馈,证明原告与被告多次进行沟通,被告多次承诺完成开发任务。证据11解除告知函,证明原告于2016年致函被告,告知被告解除合同的事实。证据12EMS快递及签收单,证明被告已经收到原告解除告知函的事实。补充证据1苹果公司拒绝被告提交APP二进制文件的反馈单4份,证明被告分别于2015年12月5日、12月18日、2016年1月15日、2月2日提交APP文件被拒绝。补充证据2劳动合同2份,证明原告为配合APP项目实施招聘员工的事实。补充证据3款项支付凭证,证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补充证据4宣传页,证明原告委托案外人印刷宣传材料,宣传APP项目事实。被告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12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1为英文,无翻译件,不符合证据形式,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2、3、4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卓客APP项目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与本案有关的内容包括:五、项目造价3.开发总费用(含税金):315,000元。六、项目验收2.系统达到验收条件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验收申请进行确认。甲方应在二日内组织验收,超过三日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七、开发时间以及项目阶段划分合同签订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完成软件开发工作,投入试运行。八、付款条件1.项目启动前甲方需要预付整个项目50%的订金,支付157,500元。2.UI出来后,验收没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的10%,支付31,500元;3.第一阶段完成APP安卓和web后台1.0【精品路线(客服和分期付款除外)、旅约(客服和分期付款除外)、消息(推送和客服除外)、社区、我的】功能的开发:项目第一阶段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的10%,支付31,500元。第一阶段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9月25日前上线。4.第二阶段完成APPIOS1.0【精品路线(客服和分期付款除外)、旅约(客服和分期付款除外)、消息(推送和客服除外)、社区、我的】功能的开发:项目第二阶段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的10%,支付31,500元。第二阶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0月29日前上线。5.第三阶段完成APP(安卓和IOS)1.1版本和web后台1.1版本功能的开发:项目第三阶段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的10%,支付31,500元。第三阶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0月29日前上线。6.第四阶段完成PC端所有功能的开发:项目第四阶段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的10%,支付31,500元。第三阶段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11月27日上线。十四、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变更、修改、补充3.双方均可由于对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内的义务而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2周以上使用本合同所列的邮件形式通知对方。2015年8月1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57,500元,转账摘要显示“app”;2015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1,500元,摘要显示“上海卓客旅游咨询有限公司app制作二期”。2015年10月20日至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通过会议纪要、开发进度沟通反馈等形式对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2015年12月15日的沟通反馈中记载:处理时间最迟截止2015年12月20日,“上海翊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保证APP卓客履行不再出现此类问题。若上海翊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没有按时间完成修改上海卓客旅游咨询有限公司的卓客旅行项目,上海卓客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方的签字为“陈淑云”。原告庭审中称陈淑云为被告技术人员。2016年2月6日,原告通过EMS向被告寄送《解除告知函》,向被告告知其已构成根本违约,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开发费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于2016年2月15日收到上述告知函。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8月13日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订金157,500元及开发费用31,500元,但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工作。因此,被告未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以及涉案合同“应提前2周通知”的约定,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通知于2016年2月15日到达被告,故涉案合同应于2016年2月29日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被告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开发成果导致合同解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订金157,500元及开发费用3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招聘员工及印制宣传册损失系由于履行涉案合同而产生的,故原告本案中主张的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卓客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翊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签订的《卓客APP项目开发合同》于2016年2月29日解除;二、被告上海翊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卓客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合同订金人民币15.75万元及开发费用人民币3.15万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卓客旅游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1元,由原告上海卓客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10元,由被告上海翊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9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