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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景大与开平市东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开平市佳印包装厂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空白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景大,开平市佳印包装厂,开平市东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异37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黄景大,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佳印包装厂,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月山镇工业园B区*号之一。投资人:余理顺,该厂总经理。被执行人:开平市东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月山镇水井青年场。法定代表人:邱志豪。本院在执行(2016)粤0783民初2494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佳印包装厂(以下简称佳印包装厂)与被执行人开平市东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达玻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黄景大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东达玻璃公司的低温罐一个、气化器一台、输送管道以及管道上的阀门压力表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黄景大称:佳印包装厂起诉东达玻璃公司一案中,开平市法院根据佳印包装厂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东达玻璃公司所有设备,查封该设备当中,其中的低温罐(也就是液氧储罐)、气化器、输送管道一直延伸到炉边以及管道上的截止阀压力表是我的,有合同为证。因此,请求解除对低温罐一个、气化器一台、输送管道以及管道上的阀门压力表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立案受理(2016)粤0783民初2494号原告开平市佳印包装厂诉被告开平市东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佳印包装厂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9日8日查封了东达玻璃公司内的全部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等。异议人黄景大向本院提供《关于设立贮罐供气系统及供应气体的合同》,认为其是该生产设备中的低温罐(也就是液氧储罐)、气化器、输送管道一直延伸到炉边以及管道上的截止阀压力表的所有权人,请求法院解除对低温罐一个、气化器一台、输送管道以及管道上的阀门压力表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是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异议人黄景大提供的《关于设立贮罐供气系统及供应气体的合同》中尚有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签章确认,该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合同双方是否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异议人黄景大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能认定异议人黄景大是涉案财产的权利人,本院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黄景大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戚锦洪审 判 员  张永进代理审判员  黄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万丽-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