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终3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章华、虞浩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华,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虞浩辉,芮建春,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3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华,男,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钱洪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虞浩辉,男,197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芮建春,男,197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工业集中区(新北)杨树垛路18号。法定代表人芮建春。上诉人章华因与被上诉人溧阳市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虞浩辉、芮建春、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向上诉人章华送达了上诉须知,章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溧阳市人民法院又于2016年9月1日向章华送达了上诉费催缴通知书,章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德升代理审判员 熊 艳代理审判员 邹玉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岷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