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7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巨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新元素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巨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元素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367号原告:成都巨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秀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新元素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张怀伟。原告成都巨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新元素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巨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巨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新元素风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巨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9元,减半收取829.5元,由成都巨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晋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