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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8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任小涛与武常宗、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小涛,武常宗,李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8执559号申请执行人任小涛,男,汉族,1975年2月22日生。被执行人武常宗,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生。被执行人李晓玲,女,汉族,1975年3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任小涛与被执行人武常宗、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向本辖区内银行、车管、房管相关部门进行查询,现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武常宗、李晓玲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任小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荣审判员  杭明亮审判员  孙丽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