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8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任小涛与武常宗、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小涛,武常宗,李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8执559号申请执行人任小涛,男,汉族,1975年2月22日生。被执行人武常宗,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生。被执行人李晓玲,女,汉族,1975年3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任小涛与被执行人武常宗、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向本辖区内银行、车管、房管相关部门进行查询,现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武常宗、李晓玲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任小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荣审判员 杭明亮审判员 孙丽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