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刑终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岩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岩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刑终24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岩,又名杨可心,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捕前住霸州市。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许德强,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邢少文,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岩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5)霸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建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岩及其辩护人许德强、邢少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克祥审 判 员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刘国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林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