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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英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士伟、张如发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英芬,张士伟,张如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贺英芬,女,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元庄村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51********。被执行人张士伟,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元庄村村民,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7********。被执行人张如发,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元庄村村民,现下落不明,系张士伟父亲。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58********。贺英芬申请执行张士伟、张如发生命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5月18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士伟、张如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士伟、张如发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92577.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68.6元,执行费1289元。经本院电话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士伟、张如发拒不到庭,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士伟、张如发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三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10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谈话后,同意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秀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