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03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挥陈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挥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3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挥陈某甲,男,1975年5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同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挥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琳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挥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挥陈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工农东二XX路84XX号永利商店内为号XX商店内为“阿梅”(另案处理)贩卖七星彩私彩,每收到100元赌注,“阿梅”给予陈挥陈某甲6元-20元不等的水头。陈挥陈某甲还雇佣戴某(另案处理)打理店铺并在每天12时至14时30分时段内帮其收受赌客私彩投注。2016年4月15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次日将陈挥陈某甲抓获归案,扣押到私彩票据一批(记录陈挥陈某甲在最近三期共收受私彩投注人民币11692元)、赌资人民币758元等物品。截至2016年4月15日,陈挥陈某甲收受约60期私彩投注,赌资金额累计约人民币240000元,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0多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挥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戴某、陈某、林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图片截图,商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罚没收入缴款书、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户主资料及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资料及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明西分社开户资料及账户明细查询,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账本,私彩票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被告人陈挥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挥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固定场所设立私彩投注据点为上线庄家收票,收受私彩投注累计金额约240000元,获利约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挥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挥陈某甲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挥陈某甲是犯初,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挥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挥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赌资人民币758元及涉案电脑2台、银行卡3张、手机1台、账本1册、私章1枚及记录明细表、私彩奖票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仁审 判 员  陈丽人民陪审员  张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