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亦成与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亦成,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38号申请执行人:黄亦成,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法定代表人潘玉龙,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黄亦成与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2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亦成工程款人民币2171557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正在处理中,且已将被执行人福建安溪茶叶包装城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