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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耿蓉与朱明亮、储朝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蓉,朱明亮,储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蓉,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明亮,农民。被执行人:储朝辉,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明亮、储朝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储朝辉在潜山县查冲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有51%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储朝辉在潜山县查冲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51%的股权二、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股权,不得对被冻结股权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海英审判员  李政海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