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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732号原告:李某,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赖某,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李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严 慧审 判 员  彭行方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