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732号原告:李某,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赖某,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李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严 慧审 判 员 彭行方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