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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士义与王士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义,王士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962号原告:王士义,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王士苍,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