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士义与王士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义,王士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962号原告:王士义,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王士苍,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