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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于丹与石家庄相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丹,石家庄相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3899号原告:于丹,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杰(系原告之母),女,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石家庄相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31606室。法定代表人:常建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于丹与被告石家庄相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丹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原告于丹负担。审判长  骆新颖审判员  韩丽娟审判员  何颖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