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根栓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栓,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805号申请执行人:张根栓,男,汉族,1962年2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张家恒村黄土恒组。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申请执行人张根栓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5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扣划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