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3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周彩萍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周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舜水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4457695-8。代表人:郑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彩萍,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彩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272928.4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其名下车辆已被其他首轮查封,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