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王权与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权,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199号原告王权,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生,住绿园区。被告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绿园区西环城路1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权诉被告长春万盛禹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48.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六年一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