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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7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胜花、卜晓宁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靳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周胜花,卜晓宁,卜晓丹,卜云占,卜云夺,靳轶,靳瑞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7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地址:赵县自强路17号党校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成,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胜花,女,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晓宁,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晓丹,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云占,男,194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云夺,男,195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以上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秦红霞,赵县冀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轶,男,199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委托代理人:靳瑞利,男,系靳轶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瑞利,男,1970年7月8日出生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胜花、卜晓宁、卜晓丹、卜云占、卜云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3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首先,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计算错误,重审时应查明被扶养人的人数、标准及扶养人与各被扶养人之间关系,扶养人兄弟姐妹人数等事实,结合相关证据依法认定;其次,对于精神抚慰金数额的认定上,重审时应考虑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酌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予以认定;最后,对上诉人提出的标的车超载应扣除10%的上诉请求应予审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或告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4750元,退还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审 判 长  李秀云代理审判员  李 曼代理审判员  寻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琪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