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执3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3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阜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冀1128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履行部分财产后,剩余部分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28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强人民陪审员 励 纲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彦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