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惠民初字第4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无锡万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刘翠萍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万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刘翠萍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惠民初字第4434号原告无锡万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4629438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惠畅路68号。法定代表人万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受无锡万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东(受无锡万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翠萍,女,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受刘翠萍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娟(受刘翠萍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万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斯公司)诉被告刘翠萍竞业限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斯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万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无锡万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正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