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民终3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夏永梅与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永梅,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39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永梅,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念鼎,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系夏永梅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3层。法定代表人:郭加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夏永梅因与被上诉人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3)仓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夏永梅以“与福州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夏永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永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25.50元,减半收取1662.75元,由上诉人夏永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文伟代理审判员  陈秀瑜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灵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