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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02刑初25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监视居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龙赛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宾宇霞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干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湘B9B5**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贺某某,沿株洲市荷塘区仙庾葡萄园旁水泥马路由南往北行驶,车行至葡萄园路口右转弯时,遇被害人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沿茶马线由西往东直行至该路口,两车避让不及相撞,造成被害人贺某某、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贺某某的脑挫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以及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的伤情属重伤二级;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0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贺建雄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另行赔偿被害人贺建雄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入式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唐某血液样本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贺建雄伤情鉴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周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某某应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赛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宾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