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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义峰与吕欣娜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义峰,吕欣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孙义峰,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吕欣娜,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孙义峰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欣娜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欣娜协助车辆过户,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吕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6年10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吕欣娜名下车牌号为鲁B852**号车辆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孙义峰。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少民字第7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