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寻国鹏与被执行人薛亚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寻国鹏,薛亚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寻国鹏,男,34岁,汉族,万荣县,农民。被执行人薛亚朋,男,46岁,汉族,万荣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寻国鹏与被执行人薛亚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荣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晋0822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薛亚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郭 超执行员 解建政执行员 贾润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