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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杜某、樊某犯赌博罪、抢劫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樊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刑初78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无业。2000年3月3日曾因收购赃物被原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03年5月31日因收购赃物被治安拘留五日。2016年1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樊某。1993年9月22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1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03年5月31日因收购赃物被治安拘留五日。2016年1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6)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樊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樊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九龙城市乐园小区北侧广辉修理厂西北角一间活动板房内,组织卞绍柱、谭国华、张桂俊、陈宗楼、茆霞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工具,并在赌局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700元。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杜某、樊某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新坝派出所现场查获,违法所得5700元被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樊某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未出庭证人卞绍柱、谭国华、张桂俊、樊东生、茆霞、邹建红、王芹、陈宗楼、蒋焕、殷东生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樊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樊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樊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杜某、樊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樊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杜某、樊某处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佃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