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全财、孙海霞诉被告张小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全财,孙海霞,张小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1125号原告:孙全财。原告:孙海霞。被告:张小纪。原告孙全财、孙海霞诉被告张小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孙全财、孙海霞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全财、孙海霞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全财、孙海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全财、孙海霞负担。审判员 沈娣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娟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