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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全财、孙海霞诉被告张小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全财,孙海霞,张小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1125号原告:孙全财。原告:孙海霞。被告:张小纪。原告孙全财、孙海霞诉被告张小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孙全财、孙海霞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全财、孙海霞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全财、孙海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全财、孙海霞负担。审判员  沈娣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娟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