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执民字第27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刘宏杨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刘宏杨,林敏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平执民字第27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900485-5,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解放街428号永泰大厦(一至二层)。负责人:方虹,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方义,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宏杨,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林敏洁,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特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宏杨、林敏洁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于2016年10月11日10时至2016年10月12日10时,依法在平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刘宏杨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第一居民区D幢第一单元5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平阳县房权证萧江字第××号,土地证号:平国用(2008)第04-07**号)。2016年9月12日,林天党(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平阳县萧江镇落马头村,公民身份号码)以28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第一居民区D幢第一单元501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林天党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天党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林天党可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6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所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买受人林天党与被执行人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