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11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孙晓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孙晓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1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晓祥,男,1971年10月14日生,住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雨刑初字第0029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晓祥银行存款172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启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振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