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6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606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晓辉,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址天津市蓟县官庄镇官庄村2区*排*号,身份证号码1202251981********。被申请人:张建军,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三河市。原告刘晓辉与被告张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冀1082民初606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建军的房屋一套。刘晓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晓辉已撤回起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建军名下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夏威夷蓝湾7-1-1601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刘晓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