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29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华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华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莱州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莱州市中惠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圣特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926-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华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州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州市中惠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州圣特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华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莱州市中惠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圣特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莱州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莱州市中惠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圣特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莱州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莱州市中惠石业有限公司名下、莱州圣特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各一辆。二、被执行人莱州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莱州市中惠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圣特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