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志轩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志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330号罪犯罗志轩,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内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志轩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2年6月28日、2013年9月24日、2015年5月29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志轩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志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5.4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罗志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部分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志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 萍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夕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