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5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刘光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刘光涛,张金明,张金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639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特别授权代理),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刘光涛,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张金明,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张金营,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诉被告刘光涛、张金明、张金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计253.5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士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秀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