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罗选丽与谢仕刚、喻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选丽,谢仕刚,喻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选丽,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珙县人,住所地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谢仕刚,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珙县人,住所地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喻梅,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珙县人,住所地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罗选丽依据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川1526执16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喻梅所有坐落在珙县予以查封,并限期被执行人谢仕刚、喻梅在15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依法予以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谢仕刚、喻梅在限期内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查封房屋移送评估、拍卖,现正在变现过程中,其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526执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