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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0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96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6日立案。其后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兴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