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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志诉秦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秦成,梅俊泰,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民初759号原告:李志,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璐,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秦成,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梅俊泰,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9550959J。法定代表人:韩风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英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李志与被告秦成、梅俊泰、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志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志负担。审判员  肖海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雨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