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20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姜华与阴文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华,阴文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2民初178号原告:姜华,男,汉族,1991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焕志,第二师三十四团10连职工。被告:阴文强,男,汉族,1993年出生。原告姜华与被告阴文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6年11月26日,原告姜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9元(已减半),由原告姜华负担。审判员 沈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嫒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