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良辉与王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辉,王宗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5342号申请人:黄良辉,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申请人:王宗国,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黄良辉与被申请人王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良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宗国名下存款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良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宗国名下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