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国昌与李翠华、李林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昌,李翠华,李林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恢32号申请人刘国昌,男,197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石羊镇郭家村委会。被执行人李翠华,女,1951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石羊镇郭家村委会。被执行人李林书,男,1951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石羊镇郭家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国昌与被执行人李翠华、李林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翠华、李林书未按生效判决书给付申请人刘国昌执行款4830.50元。申请人刘国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翠华、李林书自愿交纳全部执行款4830.50元,该款已兑付给了申请人刘国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家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