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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许保生与刘新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保生,刘新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325号原告许保生,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刘新中,男,约52岁,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保生与被告刘新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保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保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保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保生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