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第192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李京尔。被执行人王俊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清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俊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俊峰的银行存款1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