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582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金某,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仲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