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康某某同居关系析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康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46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光强,系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康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学林,系镇巴县泾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康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康某某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钟文柱审 判 员 刘德斌人民陪审员 刘 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佳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