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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强与王保全、邵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王保全,邵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民初1777号原告:李强,男,1980年8月8日出生,回族,干部,住迁安市。被告:王保全,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邵立红(追加),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李强与被告王保全、邵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保全、邵立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保全、邵立红偿还借款17万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王保全、邵立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7万元,由被告于该日为原告出具金额为17万元的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该17万元借款。被告王保全、邵立红未提交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0年夏,被告王保全向原告借款13万元。2011年,王保全偿还原告2万元。2015年2月17日,原告与王保全协商,由王保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利息6万元。王保全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向李强借款(170000.00)(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借款人:王保全2015年2月17日”。另,被告邵立红与王保全于1997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10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王保全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定偿还本息,该借款发生在王保全与邵立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邵立红亦有偿还义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保全、邵立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强借款本息1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王保全、邵立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兴华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