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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大冶市宝丰矿业有限公司与连南瑶族自治县昱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宝丰矿业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昱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民初2982号原告大冶市宝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左宏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昱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南县寨岗镇成头冲村委261线旁(四鑫选矿厂内)。法定代表人欧胜波,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大冶市宝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昱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开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冶市宝丰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左宏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昱成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冶市宝丰矿业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0月15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铜精矿买卖合同》,约定以我公司先预付货款,被告再供货的方式买卖铜精矿。经双方2011年11月23日、2012年6月2日、2014年12月11日三次对账,双方确认截至2014年12月11日,被告欠我公司预付款163865元。同时,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依163865元欠款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截至2014年12月1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年,被告差欠我公司利息78655元。双方并再次约定欠款本、息242520元在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逾期,被告违约不付,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163865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2014年12月11日前的利息为78655元,2014年12月11日后以163865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原告大冶市宝丰矿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1、原告企业信息、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企业信息,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3、双方于2009年和2011年签订的《铜精矿买卖合同》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证据4、对账单,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昱成矿业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5日,原告大冶市宝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欧胜波签订《铜精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预付合同定金500000元,被告确保选厂所产铜精矿全部供给原告。2011年10月22日,原告再次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欧胜波签订《铜精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选厂所产铜精矿全部供给原告。同时,两份合同均约定发货后,原告预付部分货款给被告,待正式结算后预付款多退少补。2014年12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差欠原告预付款163865元,因欠款时间超过2年,双方同意按月利率2%计算2年利息,截至2014年12月11日,被告差欠原告本、息合计242520元。并约定欠款在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退清。原、被告双方均在对账单加盖公章。逾期,被告未偿还,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宝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欧胜波签订《铜精矿买卖合同》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差欠原告预付款163865元,截至2014年12月1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年的利息78655元,本、息合计242520元,有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为证,被告应偿还。原告要求被告依本金163865元,从2014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买卖合同和对账单均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但对账单中载明的利息应予扣除,故被告应从2014年12月31日起,依违约金额163865元,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85%的基础上,加收30%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昱成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冶市宝丰矿业有限公司货款163865元,截至2014年12月11日止的利息78655元,合计人民币242520元;并从2014年12月31日起,依违约金额163865元,按年利率6.305%赔偿原告损失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大冶市宝丰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69元,由原告大冶市宝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昱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1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38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单位全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开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