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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5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董西光与任庆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西光,任庆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5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董西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任庆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董西光与被执行人任庆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5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庆余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公绪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