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2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晓伟与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伟,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2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晓伟,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永康北巷银河家园五号楼六层办公室。本案在执行杨晓伟与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宁A×××××、宁A×××××、宁A×××××、宁A×××××车户,我院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冻结以上车户,冻结期限为两年,请于到期前十日来我院书面申请续冻;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永康北巷银河家园5号楼6层办公房(产权证号:20××73)房产,我院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该房产,该房产均有抵押,冻结期限为三年,请于到期前十日来我院书面申请续冻。我院通过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股东的股权我院将被执行人宁夏天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我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费5437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翟国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茹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