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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恢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海军与被执行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榆林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军,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榆林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恢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海军,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沟赵办事处。被执行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榆林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5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受理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榆林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榆林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在郑州高新区双桥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存款一万八千五百四十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士燚 来自